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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新情況,新理由

法律3.13W
離婚訴訟的新情況 新理由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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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情況、新理由”是指

(一)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出現無效婚姻的;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出現因脅迫結婚的;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上情形應當不在6個月內起訴,不不予受限制。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一般情況下,可以在6個月內辦理完成起訴離婚的相關程序。也就是説起訴離婚6個月可以判離。當然也會出現一些特殊點的情況,比如我們提到的,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這就會延長時間了,一般6個月後可以再次上訴提出離婚,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