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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事實和理由

法律3.1W
離婚訴訟的事實和理由
離婚訴訟狀中事實理由怎麼寫

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是對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解釋和説明,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建立在“事實與理由”基礎之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由此可見,當事人在離婚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以下幾點:


1、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是客觀發生的、真實的事實;


2、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擁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3、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事實要求。


綜上所述,安陽市民想離婚,不能在民政局辦好的,就需要去法院起訴。在辦手續的時候帶上離婚訴訟狀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法院對材料進行審核,沒有問題的立案受理。從提交訴狀到法院最終做出判決,一般三個月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