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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件傷情鑑定

法律1.77W
傷害案件傷情鑑定
傷情鑑定程序


1. 發生傷害案件後首先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後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需求。公安機關會出具鑑定委託書給受傷人員。


2. 傷者在得到委託書後,要親自前往當地的法醫門診,憑委託書向法醫提出鑑定要求。法醫受理委託,對傷者進行拍照,檢查。對僅有體表損傷的鑑定,法醫一般會當即出具鑑定結果;對於有內傷的傷者,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鍼對性的檢查以確定內傷情況,進行鑑定。在傷情檢查清楚後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以調查清楚,會發出鑑定。


3. 在法醫門診進行完檢查確診完畢後,傷者即需要等待法醫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文書。一般損傷三天以內出具,特殊或者複雜損傷七天以內出具,及特別損傷因需觀察愈後情況相應時間會有所延長。


4. 一般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鑑定書,公安機關自行到法醫處領取,領取後公安機關會告知傷者鑑定結果。社會機夠出具的由傷者自行鑑定的傷情鑑定書,可由傷者自行領取,但一般公安機關不會採信公檢法機關法醫以外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 另外關於傷情鑑定複議,一般是在接到傷情告知以後,傷者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對傷情鑑定複議


6. 傷情鑑定的複議是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傷情鑑定只能複議一次。及特別情況,複議後傷者仍不認同,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會商,會商結果為最終結果。


7. 注意事項:一定要在損傷消失以前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