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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不服傷情鑑定

故意傷害不服傷情鑑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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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傷情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傷情鑑定的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鑑定的原則是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而鑑定的時機為傷害發生後和傷情穩定後。

(二)故意傷害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術語和定義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2)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3)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故意傷害的鑑定標準是一旦人體達到了傷害程度的標準就能夠去申請鑑定了。例如重傷導致人的身體殘廢或者是容貌被毀聽覺和痛覺喪失,甚至是人體健康受到了大的損傷,像是重傷一級或是重傷二級的,都能夠去申請做傷害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