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轉讓受讓人權利
保險合同的權利
(一)保險人權利
保險人除了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具有依法拒付保險金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二)被保險人主權利
1、決定合同效力及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2、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3、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覆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些呢?通過閲讀上文,我們發現在一份標準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合同主體包括了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三個主體。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我們需要對他們的身份分別進行定位,這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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