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些什麼

法律3.15W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些什麼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些什麼
1、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即如果法律規定某行為為要約邀請或要約,應依其規定處理。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區分。例如,如果當事人在其訂約建議中申明“以我方最後確認為準”,就表明其不願受對方要約的約束,因而屬要約邀請;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裝上標示“六折出售”字樣及價格,則為要約,如標明為“樣品”,則為要約邀請。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加以確定。例如,甲對乙稱“我有位於某處的房屋一棟,願以低價出售,你是否願意購買”,因沒有標明價款,不能認為是要約;若甲明確提出以20萬元出售該房屋,則構成要約。
4、根據交易習慣加以區分。出租車停在路邊攬客(豎起“空車”標牌),如根據當地規定或行業習慣,司機可以拒載,則此種招攬是要約邀請,反之,則可視為要約。
5、根據訂約提議是向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區分。向不特定人發出者,大都為要約邀請,如商業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