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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房產繼承公證後能反悔

法律2.7W
贈予房產繼承公證後能反悔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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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房產與繼承有什麼區別

贈與房產與繼承的區別主要是: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不會發生。

健在的父母願意將房產贈與子女,這種行為不叫繼承,叫生前贈與。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的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贈與和房產繼承在税費方面的區別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需繳納全額契税(目前税率3%),房屋贈與在多數情況下要繳納個人所得税20%,但贈與給直系親屬、撫養人或贍養人、房屋遺產依法繼承人這三種情況免交個人所得税。

個人通過遺囑、法定繼承不動產的,繳納契税有兩種情況:

①對於《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用繳納契税;

②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税,此外還需收取產權登記費按件收取。

第四,贈與不動產與繼承不動產的利與弊有哪些

1、生前贈與:利處在於生前贈與房產能夠即時辦理房產過户,受贈者能夠即時擁有房屋所有權;但弊端在於生前贈與需要交納更多的税收,需繳納全額契税、印花税,多數情況下要繳納個人所得税20%,但贈與直系親屬、撫養人或贍養人、房屋遺產依法繼承人三種情況除外。

2、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房產所有權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寫明將房產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依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利處在於少繳税,只需交納產權登記費,按件收取。弊端在於繼承人須待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辦理房產過户,擁有房屋所有權;且即使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已經進行公證,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產過户時仍要求其他繼承人到場,除非其他繼承人提供不出其他公證遺囑,該份公證遺囑的效力才會被認定。因此,依遺囑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手續較生前贈與房產而言,更為繁瑣和艱難。

公民名下的房產如果有想要轉移給別人的主觀或者客觀的意思,是可以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的形式辦理手續轉交出去的,但是繼承必須是在當事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夠發生而贈與是沒有任何的限制而只需要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直接辦理轉移的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