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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怎樣情況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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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怎樣情況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通常怎樣情況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股東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公司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原則上應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於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被執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主體,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由其代被執行人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民事執行義務主體追加的法律後果是被追加的被執行人與原直接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和責任。被執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執行人,必須是與原被執行人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而不能隨意追加。
根據執行實踐,追加被執行人,大致上應當經過如下程序:
(一)申請執行人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執行機構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如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撤銷的,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等。
(三)執行機構舉行聽證,召集追加的被執行人和執行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賦予其申辯的機會,對有關事實進行審查,並由合議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決。
(四)製作並送達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分別送達原執行主體和追加後的被執行人。裁定書送達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