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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

法律1.68W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劣質藥在給人身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也是間接殺人的一種表現。如果藥對人體是沒有任何的傷害,並且該藥也不耽誤治療,那麼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會進行治安處罰,一般還要進行罰款,根據銷售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