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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井工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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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井工用工合同
施工用工勞動關係怎麼確定

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首次確立用人單位倒追原則,有利的解決了勞動者確認勞動關係難問題。


近幾年,建築施工領域用工不規範導致農民工工傷維權難的突出矛盾,最高院在總結以往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59條對確認勞動關係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對於該條規定,有的法院認為是對倒追原則的否定,更有甚者認為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用工主體責任”不能等同於“勞動關係”,勞動者只能向實際施工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在閲讀了以上內容之後,相信各位此時已經對怎樣確定的勞動關係有所瞭解吧。此時勞動者可以提供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據來證明與單位之間是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即使此時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可以通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但因為有些證據是由單位保存的,如考情表,此時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讓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