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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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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的訴訟活動中,其訴訟權利主要有:  1、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刑事訴訟法將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的權利和義務與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權加以區分;報案、舉報的權利義務主體是一般的單位和個人,而控告權的主體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報案和舉報的對象是針對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對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權益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報案和舉報是單位和個人與犯罪作鬥爭的一種形式,既是權利,也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社會義務,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蔘與訴訟活動的第一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決定不控告、不起訴。  2、有權申請回避。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法庭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隨着被害人訴訟地位的變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直接關係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願望受到法律制裁,關係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特別是當被害人對案件事實和處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完全一致時,被害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重要性就更為明顯。  4、有證據證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責任的決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保證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獨立的行使控告權,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有關機關懈於職守而受損害。  5、在法庭審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可以向被害人發問;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公訴人、辯護人出示物證應當讓被害人辨認;宣讀未出庭的證言筆錄、鑑定結論等,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  6、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