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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是否必須經過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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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是否必須經過清算程序
公司合併是否必須經過清算程序
不用經過清算程序。
因為合併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不需要進行清算。
根據《公司法》 相關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所以,公司因為吸收合併的,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因為原來的公司依然存在,對於公司的債權債務就應該由現在吸收合併以後的公司概括的繼承,這樣還是不會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