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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能否作為債務糾紛中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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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能否作為債務糾紛中的證據
錄音能否作為債務糾紛中的證據
根據2015年2月4日最高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從此可以看出法院已經認可了錄音做為證據,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音容易遭到纂改、編輯、剪輯等手段而影響到證據的使用,所以該類證據有一定的要求,真實性、完整性、時間性、合理性等都是必須的,甚至需要鑑定或者公證後才可以使用。 推薦你使用匹諾曹錄音,和公證處合作的,文件上載雲端,需要時可以出公證,不會出現法院不認可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