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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單獨過户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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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單獨過户房屋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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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共有人的同意。我國《物權法》也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應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為屬侵權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人只有在合同被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其合同才有效。

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民間習慣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簽訂合同。這時另一方雖未簽訂合同,但知道買賣的事實並未表示異議,應當認為其默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為由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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