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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屬於工傷後享有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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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屬於工傷後享有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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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屬於工傷後享有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待遇:憑醫院出具的收費單據主張  
2、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單位按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標準70%發放伙食補費;  
3、陪護人員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準:伙食費按規定報銷,交通費實報實銷,陪同人員最多2名;  
4、停工留薪待遇:出外就醫的,所説上述按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定,職工因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內,原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延期也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5、生活護理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標準為上年度省、區職工平均工資50%、40%、30%;  
6、輔助器具費用;  
7、傷殘待遇:  
一至四級:  
①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②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③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一個月本人繳費工資90%、85%、80%、75%;  
④傷殘退休年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若無,由工傷全權補足;  五至六級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償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待遇: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8、舊傷復發醫療費、護理費;  
9、勞動能力鑑定費、醫院檢查費(發生才有);  
10、勞動仲裁費(發生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