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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如何提取個人所得税

法律2.33W
企業年金如何提取個人所得税
企業年金 個人所得税
1、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税處理問題。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户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兩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酬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

(4)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

2、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税處理。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户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3、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税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以後按月領取的年金,金額按照“工資、薪酬所得”項目適用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酬所得”項目適用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2)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2014年1月1日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上一條的規定徵税。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減計後的餘額,按照本通知第3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户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户餘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户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3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税款由受託人代表委託人委託託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户管理人應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税納税明細。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賬户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税款,並向託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