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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糾紛能夠調解

法律1.7W
哪些民事糾紛能夠調解

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羣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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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院民事糾紛調解

這就是哪些法院民事糾紛調解的規定,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2、《最高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