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累犯的認定原則

法律3.02W
累犯的認定原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累犯的認定

累犯分為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針對特殊犯罪的罪犯,不管在任何時間,重新犯此類特殊罪名的,都構成累犯。一般累犯針對一般犯罪,構成一般累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後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二)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後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