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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認定

累犯分為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針對特殊犯罪的罪犯,不管在任何時間,重新犯此類特殊罪名的,都構成累犯。一般累犯針對一般犯罪,構成一般累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後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二)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後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累犯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