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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對私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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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對私合作協議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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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屬於合夥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