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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夥協議之擔保協議

私募合夥協議之擔保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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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夥私募

“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指民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募集,借貸資金的一種經濟方式。“合夥私募”形式上是合夥制,不設董事會,由普通合夥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是運用市場法則,通過資本本身的技巧性運作,實現資本增值,效益增長的一種經濟模式。
合夥私募,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產生價值的資源,運用市場法則,通過資本本身的技巧性運作,達到資本創利的最大化。
在國外查不到相應詞彙,只能解釋為兼併和收購。民間合夥私募是近幾年由中國企業界和學術界提出的概念。我國現今民間合夥私募方式在國外都叫某某俱樂部,或以私募基金的形式來操作,根據不同人羣設置很高的門檻。
私募基金有3種形式
1、有限合夥制。
2、公司制。
3、信託制。
公司制的缺點是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税,5%——35%的個人所得税。基本上沒有哪個傻冒使用這種模式。
信託制的缺點是購買一個信託賬户需要300萬,並且規模要達到1億以上。門檻太高,窮光蛋根本想都不用想。合夥制沒有註冊資金。
限制,税收不高,是私募基金的理想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