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不是好的

法律7K
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不是好的
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不是好的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