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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發現哪些情況的應中止審理

法律3.3W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發現哪些情況的應中止審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發現哪些情況的應中止審理
如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如發現犯罪線索,應將犯罪線索及時書面告知公安或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存單糾紛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均應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如現犯罪線索,應將犯罪線索及時書面告知公安或檢察機關。如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對於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存單糾紛案件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