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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1.91W
民事糾紛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糾紛不受理的情形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該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糾紛的解決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那麼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而告知當事人去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而不是法院解決,法院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如果就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訴的,法院會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再受理;還有一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法院同樣會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沒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就該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院説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變動以符合起訴的要求,再次起訴時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就會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