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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製作遺囑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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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製作遺囑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律師製作遺囑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對自己遺產或其他事務處理所做的安排。遺囑有瑕疵不僅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甚至可能會導致至親反目、對簿公堂的後果,這是立遺囑人所不願看到的。對此總結了幾大注意事項: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有處理財產的明確表示意思表示;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等,遺留給何人。
3、保存好立遺囑人筆跡,如遺囑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囑進行筆跡鑑定。
4、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或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5、立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凡遺囑人能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口頭遺囑自然失效;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的要求與代書遺囑一致。
6、民法典規定遺囑有下列幾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非經公證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其他形式的遺囑也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
7、遺囑要註明書寫日期,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無效。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日期最後的遺囑才是有效力的遺囑。
8、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9、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常見的是配偶一方遺囑處分了另一方的財產。
10、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11、立遺囑屬於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行使權利要受到法律約束,不能侵害他人權利,更不能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