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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質押登記

法律1.95W
商標質押登記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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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質押登記怎麼辦理

根據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需要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包括:
1、商標權質押登記的申請,
2、商標權質押登記的撤銷、變更法律依據:《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第六條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
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
出質商標註冊號、
被擔保的債權數額、
質權登記期限、
質權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