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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質押登記機關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商標專用權可以質押。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商標權質押登記機關

商標權質押的登記機關在《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中予以確定,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