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
一、怎麼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
怎麼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説,超期羈押行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超期羈押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有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有的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第36條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貪贓枉法、打擊報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的;
2、弄虛作假隱瞞隱瞞超期羈押事實的;
3、超期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因受到毆打導致重傷、死亡或者發生其他嚴重結果的;
4、其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
二、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民被採取逮捕措施後,後被檢察院以法定不起訴,則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但是,如果如果公民被採取逮捕措施後,後被檢察院以相對不起訴,則公民則無權獲得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學界目前對於超期羈押的法律責任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情況,大多數人對超期羈押認定為非法拘禁,但構成非法拘禁罪是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的。普通的超期羈押最好的解決辦法只能是律師申請取保候審,面對超期羈押的這種情況要申請國家賠償都不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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