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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如何追責

法律2.8W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如何追責
國家賠償怎麼追責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在《國家賠償法》中,對什麼是國家賠償法的追責制度,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在賠償案件在實踐中,往往難以適用。然而在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給賠償請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另一類是因錯捕、錯判等出現的錯案造成賠償請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損害。


國家進行賠償的一般是由於國家機關或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等給當事人造成精神上或者是物質上的損害的。所以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先要考慮清楚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標準,可以事先查閲國家賠償標準的相關資料或者是諮詢相關的法律人員,如果人企鵝全是符合賠償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不予受理的,可以重新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