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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學生打架

法律2.54W
兩個學生打架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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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學生打架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打架後沒造成嚴重後果,或是對方沒有被司法鑑定傷情為輕傷以上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涉及條例如下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後果比較嚴重或是將對方打成輕傷以上的,就要適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