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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案件庭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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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案件庭審教育
貪污受賄案件如何認定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之外,還具有自身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的,還具有貪污數額與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千元人民幣。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人民幣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人民幣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但是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是貪污罪。


其中,貪污的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要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1)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2)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3)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


(4)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


(5)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6)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但具有貪污救災與搶險及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及其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