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新勞動法關於兼職的規定

法律2.83W
新勞動法關於兼職的規定
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辭退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或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