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狩獵罪應該要如何界定
非法狩獵罪的認定
界限一
區分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界限
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都相同,皆屬故意犯罪。兩罪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資源的重點保護制度。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狩獵罪主要表現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實施的狩獵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了非法捕殺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條件和情節是否嚴重的限制。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一般陸生野物;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既包括陸生的野生動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動物。
界限二
區分本罪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較為一致,都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區別在於:
(1)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則為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其他水產品資源,這些水產品資源不僅包括水生野生動物,還包括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等水產品。
(3)行為內容不同。非法狩獵罪在違反“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突出了與危害陸生動物相關的“狩獵”行為;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則在“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強調的是危及水產資源的“捕撈”行為。故兩者所違反的“四個禁止性規定”實為形式相同而內容各異的限制性規定。
界限三
非法狩獵過程中毆打管理人員致人傷殘、死亡的處理
由於實施非法狩獵罪的行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因此,實踐中,非法狩獵者在其實施非法狩獵過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兇毆打管理人員,一般都會對管理人員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如果非法狩獵者毆打管理人員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則應將毆打行為視為非法狩獵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狩獵罪論處。如果毆打行為致管理人員傷殘、死亡,應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殺人罪,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與非法狩獵罪實行並罰。因為,非法狩獵罪所必須的“情節嚴重”要件,只包括行兇毆打致人輕傷在內,而故意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或故意殺人的,則已超出了“情節嚴重”的範圍,如果仍按非法狩獵罪一罪論處,則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所以,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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