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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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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服務
行政法中條條管轄的機構有哪些
  行政法的管轄和適用(掌握)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不予處罰:⑴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⑷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2.從輕或減輕處罰: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⑶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⑷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⑸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