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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依據

法律2.59W
失地農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依據
失地農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賠償費用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中指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