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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成立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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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成立要什麼條件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貪污罪的成立要什麼條件
1、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