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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存在的弊端

法律2.82W
醫療過錯鑑定存在的弊端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過錯認定存在問題

(一) 醫療水平一刀切


在侵權責任法三次審議稿中曾規定,在”判斷醫務人員注意義務時,應當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但立法審議時被刪除。由此,確定診療義務時是否需要考慮上述因素便成為司法實踐中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否定的觀點認為,刪除説明我國立法對於醫務人員診療義務的判斷採取的是客觀判斷的標準,醫務人員個人的學識、技術能力、個人的研究水平、從業經驗的差異,不能成為減輕其注意義務的理由。


肯定的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考慮到診療行為的實際情況很複雜,刪除了前述規定。地區、資質等因素能否在適用本條時考慮,應當結合具體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規定了具體要求和具體操作規程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一般都應當遵守,不應當因地區、資質的不同而有差別。


有的診療行為在有的情況下,可理解為包括地區、資質等因素。


(二) 醫療鑑定制度二元化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所有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都涉及醫療事故鑑定,包括過錯鑑定和因果關係鑑定,且司法判決都是依據鑑定結果作出,所以在醫療損害案件中鑑定結論至關重要,如何保證鑑定結論的專業性和公正性自然是保證案件判決公正的重中之重。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醫療過錯相關規定內容的解答,醫療過錯的問題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解決不好極易引發糾紛,而且是非常打擊羣眾對醫療的信心,法律對醫療過錯問題的規定很有利的解決這些問題,醫患糾紛可以以此為依據,對賠償等問題都有具體的規定,在處理的時候可以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