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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勞動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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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勞動法維權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根據國家最新規定,對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政府企業兼併破產協調小組審核批准。


規定還強調,凡是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的、資金不到位的企業,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


正常生產經營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人員裁減方案同樣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職工債務的,人員不得裁減。國有大型企業一次性減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


規定還要求各地建立城鎮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國城鎮勞動力抽樣調查,及時反映全國及各地的就業和失業動態變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在下崗失業總量接近或超過警戒線時,及時採取措施緩解矛盾。


在重點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同時,要統籌兼顧城鎮新成長勞動力的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工作。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延緩就業壓力。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認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各類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為這是員工自身的自由,如果對企業的安置方案不同意可以選擇以其他的方式解決,我國法律主要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法律還規定職工的社保和安置方案不到位的是不能提前進入破產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