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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條件

法律1.14W
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條件
請問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呢?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解釋第八條規定發包方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毀約;其二、承包人履行遲延,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完畢;其三、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其四、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解釋的該規定與合同法第94條規定相較而言,未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解除情況及當事人履行遲延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解除;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合同法分則承攬合同關於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規定(見合同法第253條和272條)。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權   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不履行下列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其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其三、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從該解釋來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事由是發包人的違約行為使承包人履行困難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