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鞍重股份立案終止審查

法律2.68W
鞍重股份立案終止審查
中止審查和終止審查的區別
  區別如下:  第二十條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二)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四)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覆意見,且未提交延期回覆的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回覆的報告,但未説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五)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覆意見。  第二十二條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二)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四)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