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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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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法律
拖欠工資是法律拖欠工資誤工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根據勞動法規定: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