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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合同的解除

法律1.16W
效力待合同的解除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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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確定的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後有效或無效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合同。

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效力待定合同未設一般規定,但依民法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有三種:

1、 無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民事行為;

3、 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