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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5條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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