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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過期,消費者可否主張“退一賠十”

法律2.15W
超市食品過期,消費者可否主張“退一賠十”
超市食品過期,消費者可否主張“退一賠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該部法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旨在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應有權要求“退一賠十”。本糾紛中,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的事實明確,關鍵在於認定超市是否存在“明知”的過錯,其辯解理由是否成立。首先,本糾紛中的超市是正規註冊的企業法人,是經營食品的專業銷售商,應當明知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且有義務避免過期食品上架。超市以店面裝修、工作疏忽為由開脱責任,理由明顯不能成立。其次,法律之所以規定懲罰性賠償,主要目的在於加強對生產者、經營者的管理,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限制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只要王寧沒有將所購商品再進行轉讓和出售,就應當歸於消費者的範疇,應當獲得相關法律的保護。因此,王寧可以要求“退一賠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