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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事由

法律1.24W
無效合同事由
合同事項

1.合同的主體雙方是聘請單位和律師事務所


2.顧問律師的人員安排要合理,避免造成某些律師事務過多引起“顧而不問”的現象


3.雙方要恰當選擇律師的應聘方式


律師事務所指派應聘律師在實踐中主要有


(1)聯合應聘制(即數個律師所分別指派各自律師共同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2)指名聘任制(律師先與聘方取得聯繫,然後由聘方到律師所指名選聘該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3)共同服務制(應聘律師與聘方法務人員共同為聘方提供法律服務)


(4)特別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師所數名律師,並由其中一名律師擔任首席律師,負責組織直轄市其他律師為聘方服務)


雙方要結合自己實際,選擇最佳應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