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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無效事由

法律1.41W
合同的無效事由
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有配偶者,是指處於有效婚姻關係狀態下的人,包括登記結婚、未被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的婚姻當事人。重婚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以推斷,《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製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製血親關係是否解除,都應該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沒有明確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通過我國《母嬰保健法》可以得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法治社會中任何問題需要靠法律的解決,離婚也不例外,離婚過程中的孩子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問題在婚姻法中也詳細的説明,依法來解決問題,可以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