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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條款

法律1.1W
遺贈扶養條款
遺贈扶養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扶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