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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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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所謂“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力人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為藉口而規避訴訟時效。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 方法 :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 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