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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對象矯正措施

法律2.6W
假釋對象矯正措施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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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適用對象


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因其特殊性質,不存在假釋的問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後,具備了假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假釋。拘役的刑期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如果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宣告緩刑或者減刑。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監內執行,僅限制部分自由,沒有必要適用假釋。也就是説,其他種類的刑罰,或因性質,或因執行方式,或因刑期較短所決定而不能或不必適用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