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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用盡原則在商標法的規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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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用盡原則在商標法的規定方法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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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保護原則都有哪些,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四、自願註冊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註冊。本註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願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註冊原則或全面註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國實行的是全面註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註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着眼,不利於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註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願註冊原則。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自願註冊原則,而是在自願註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係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註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